台灣兒科醫學會對於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的建議 (2011年5月31日)
一、 根據2010年11月18日疾病管制局傳染病防治諮詢委員會預防接種組2010年第二次會議決議,七價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7-valent pneumococcal conjugate vaccine,PCV7)、十價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PCV10)與十三價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PCV13)於必要時,可考慮混合接續接種不同劑型的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其建議原則為:
1. 已接種PCV7者,後續劑次可以PCV7或PCV13完成。
2. 已接種至少二劑同廠牌PCV,後續劑次可轉換其他廠牌。
3. 以PCV7及/或PCV10完成接種者,至少於滿一歲以後再接種一劑PCV13。
二、 其中一種廠牌之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無法正常供貨時,可以考慮直接改用其他廠牌疫苗,而不受前述第二項「已接種至少二劑同廠牌PCV」之限制。
三、混合不同劑型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之注射時程與接種單一種疫苗相同:
1. 年齡2-6月:2、4、6、12-18月接種四劑疫苗。
2. 年齡7-11月:間隔二個月接種二劑疫苗,12-18月追加一劑。
3. 年齡12-23月:間隔二個月接種二劑疫苗。
4. 年齡2-5歲:接種一劑PCV13。
四、 混合接種不同劑型疫苗前,可與家屬討論混合不同疫苗的利弊,包括:
1. 混合接種不同劑型疫苗之效益,沒有做過大規模研究評估。
2. 根據疫苗學原理與其他疫苗混用不同劑型的經驗,混用不同劑型肺炎鏈球菌結合型疫苗沒有特殊效力與安全性的顧慮。許多國家於疫苗種類改變時,都採用可直接混用不同劑型疫苗的政策。
3. 家屬也可考慮等待供貨恢復正常時再行接種疫苗,但會有疫苗恢復供應時間不易掌握的問題。等待期間不致使前幾次疫苗完全失效,但於等待期間會有抗體反應無法依賴追加劑大幅提高的效益。